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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科研所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1-14 |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级体育科研机构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强体育学术交流,共享体育科研资源,推动国内体育科技学术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和我所体育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我所实际,特设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访问学者培养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我所接收科研机构、高等院:拖喙氐ノ坏慕淌蚩蒲腥嗽崩次宜蟹梦恃芯。访问学者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一般应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培养期限。培养期限一般为1年或6个月。培养期限及具体起止时间均由访问学者自定。确因需要,经原单位同意和我所批准,可申请延长,总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申请程序。拟到我所访问研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访问学者申请表》,所在单位推荐,本人与导师双向选择,经导师、导师所在研究中心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审核,经所领导批准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五条 培养方式。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全面负责访问学者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接收访问学者的导师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岗位。访问学者和导师共同协商制定访问期间的研修计划,并填写《访问学者工作计划表》,在访问学者入所后两周内提交人事处。

  第六条 培养目标。访问学者在导师具体指导下,通过参与科研课题、下队或实验室工作和参加有关学术交流等形式,了解并掌握本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开阔研究视野,拓宽知识面,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访学期间撰写的优秀论文,可由导师向相关学术期刊推荐。

  第六条 培养经费。我所对访问学者收取1000元/月的培养费用。访问期间的食宿自理。

  第七条 考核鉴定。访问学者研修期满时,应至少写出1篇有较高质量的论文(访问期限为1年者)或研究报告(访问期限为6个月者),填写《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并附上访问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由导师和研究中心根据其研修计划完成情况出具鉴定意见,提交人事处报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

  访问学者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我所颁发访学证书。如访问学者不能胜任科研工作,无法完成访问学习计划,则转为一般科研进修,不发给访问学者证书。

  第八条 访问学者的管理。

  1.访问学者工资待遇、差旅费及医疗费等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党员可转临时组织关系。

  2.访问学者使用办公室等办公及科研设备的,按我所有关规定办理。

  3.访问学者在工作期间应遵守我所有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工作的,经我所批准,取消其访学资格,并通知选派单位。

  4.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我所所有。

  第九条 接收国外访问学者,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未达到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进修人员的身份来我所访学,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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